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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来的权利是“特权”吗?

前几天迪士尼的“速通服务”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先聊聊什么是“速通服务”:迪士尼快速通行(英语:Disney’s FastPass,简称:FP)是一套由华特迪士尼公司创造、在迪士尼乐园及度假区中使用的“虚拟排队”系统,在适用的游乐设施中,快速通行能让游客避开漫长的排队等候时间,并利用等待入场的时间前往其它的设施游玩。

速通服务的设计原则,是对每一个游乐设施进行了最大服务运载量计算后,在乐园开始营业前,适用快速通行的游乐设施将会预先设定好基本的等待时间(例如45分钟)。而可用的快速通行证数量将会依据这个等待时间来平均分配。当游客领取快速通行证时,系统会依序将这些入场时段发送出去。

举个例子,就拿大阪环球影城的速通券,飞天翼龙几乎都要等 2 小时以上,如果我提前购买速通券,我被告知我的入场时间为 2:15-2:30,我在这个点进行签到后,我就可以排进速通排队的通道,这个通道不仅人更好,而且当存在速通游客时,会在每一轮按照比例优先乘坐飞天翼龙。其一:我得花钱购买这项服务;其二:我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其三:优先通道是购买这项服务的人在该时段内集中排队的时间。


那么这算不算是一种“特权”?对此,网络上有两种观点:

和走后门利用特权不同,迪士尼的优速通是明码标价,游客完全自愿是否购买。所以,迪斯尼和买了优速通的游客不认为这是特权,是花钱买时间。但反对的人则认为,里面的内容完全相同,迪斯尼相当于变相拿某种特权加价赚钱,是鼓励变相“插队”的行为。

——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1648764

优速通不是一种服务,实际是一种剥削。付费快速通道,是一个极其邪恶且不公平的政策, 在没有额外资源供给的前提下,就是在剥削了其他消费者的生命和时间。这和头等舱、一等座之类为增量买单不一样。而优速通没有任何增量。迪士尼的项目吞吐量是物理刚性的,当我们购买门票时,合同的隐含条款是:我们用时间换体验,队列即产权。这份“队列产权”的所有者是已经在排队的消费者,不是迪士尼。而优速通的交易标的,不是“加快某人的体验”,是把后来的付费者插入到前面那些已经用时间支付了位置款的人之前。我不认为,迪士尼拥有这种权利,它在出售一份它从未持有过的东西。

——https://x.com/python_xxt/status/2051707873370206413

这两种观点没有对错之分,但也都存在比较明显的逻辑谬误。比如“头等舱”是增量吗?当然不是,是航空公司在订购飞机时,提前规划要分配多少空间用于设置成“头等舱”区域,一些航司为了增加运载量,会大大压缩经济舱的空间,以保证更多的经济舱的数量。也就是说,经济舱和头等舱的数量本身在一个规则下也是相互排斥的,而非“增量”部分。

至于争论点之“排队顺序是不是产权”,这里我先按下不表。


按下不表的原因,是这里存在一个高于系统性规则的存在——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

“速通服务”是不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这一点无法达成观点上的共识,那么接下来要聊的话题都很难同频——我认为这是一种契约关系,这是我作为消费者与服务商所签署的一份意思自治的协议。

那么这个协议是否需要通过其他没花钱的人同意?

我翻看了《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里面并没有明确告知存在“普通游客应该为速通服务游客让位”的规定——因为这反而会加剧游客的不理解与反感。而在《迪士尼尊享卡》的介绍里,明确提到:游客可在所选景点的指定起始时间至该景点结束运营之间的时间段,享专用快速通道进入景点,节省排队时间。

而在实际的操作里,游乐设施则分成了普通排队与速通服务排队两个通道:

  • 其一:速通服务是公开服务任何人可以购买
  • 其二:速通服务存在明示规则任何人需要遵守规则

既然这个契约关系成立,那么意思自治核心在于在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契约自由设立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迪士尼与消费者之间无论是普通购票,还是购买速通服务,其本身是不具备“违法性”。


先解决“速通服务”是否存在违法性,是为了解决接下来的核心问题,即“契约关系获得的权利”与“特权”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很多人将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都视为特权,从而否定其合法性,这显然是存在逻辑谬误的。

特权最大的特征,在于权利的行使不依赖公开规则,而依赖身份规则。

举个例子,军人优先,是一个公开规则,在医院挂号时,其他排队的人在看到墙上公示的规则会默认其成立;而且军人在优先挂号时,也会提供相应的证件,以确保其身份的合法性,进一步履行了这项规则的程序正义性。但这个时候有个老人插队,他说自己是老人,年轻人应该让着自己,那这个规则是公开规则吗?这个规则是大家应该默许和应该遵守的吗?这就涉及到情分与本分的问题,暂时不在今天的讨论话题之中。

速通服务是公开规则吗?我认为是的,前面在谈及合法性时,已经提到,无论是官网的购票宣传、还是实际排队被分流的规则,都跟挂号窗口的“军人优先”是一样的底层逻辑。“速通服务”规则中看上去“不公平”的部分,其实是“谁购买得起”,而不是“谁能够购买”。这是契约关系里比较常见的“差异化商业服务”。

我认为这是“速通服务”的程序正义性。


但我必须强调,程序正义仅仅在契约关系确定的范围之内:即就算我购买了速通服务,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则,而非直接性获得不排队的特权。

但是,从哲学的角度,购买“速通服务”并不意味着正义本身。这里要花开两头、各表一枝。

  • 自由主义认为契约是自由的,这是自由交易的具体表现,所以速通服务是合法合理的。即人有权用自己的资源购买时间,这是比较典型的市场逻辑。
  • 而罗尔斯代表的正义论,则会提出“无知之幕”的猜想。即在你不知道自己的财富等级情况下,你会接受让部分人通过财富获得优先服务的规则吗?他认为在分配正义时,差异原则可以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比如需满足两个条件:
    • 机会平等,即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起点(例如,速通服务是人人都可以购买的);
    • 即使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人,也能看出这些不平等对整体(包括自己)是有益的;

争议点来自于差异是否让最弱势群体也收益?这就满足了最开始提到的那个观点“优速通不是一种服务,实际是一种剥削”,这种剥削是导致普通排队的体验逐渐恶化、基础服务被压缩的关键。这就好比一些国产软件增加越来越多的广告后,再提供会员免广告的服务,这便是典型的“焦虑资本化”。

那么普通消费者的基础是否被故意削弱?比如服务力度、质量像购买速通服务的消费者倾斜?而这件事要如何评判,在不同的视角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答案,也是舆论争论的真正焦点。

而在这两个没有多对错的观点里,我从法律的视角,比较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已。但我也同样觉得,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也不应该被忽视,如果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觉得自己的服务被故意削弱,那么市场也会给予最直接的反馈——例如越来越少的人前往迪士尼。


来聊聊按下不表的部分:排队顺序是不是产权?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如果是产权,那么人们是否拥有对这个“产权”的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排队位置属于产权,那从法律上来说,我可以自由买卖这个位置、可以继承、可以抵押、可以租赁、可以在迪士尼的区域内形成一个二级市场,即排队位的交换与买卖——很显然,不仅仅是迪士尼,很多场所都明令禁止代排队、买卖资格等行为。

也就是说,排队顺序的最终控制权在服务商,而非在每个人以产权的形式收归在个体手中,因为这项规定在购票须知里已经明确公示,即作为契约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排队顺序通常不是产权,特别是在迪士尼这样的场所里,这是一种服务调度规则、也是运营秩序的规则,而不是每个消费者的“资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其核心在于这个观点的持有者混淆了“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大家都在排队,按照排队顺序享受服务,这是“结果正义”;而购买速通服务的意思自治所签署的契约,这个规则是公示的、每个人都有权(通过购买)获得的,这是“程序正义”。在结果不平等,存在差异时,最应该为其“负责”的,是那些制造不公平结果的“罪人”。

但是,我也认可将排队作为“产权”,因为排队本身包含了“时间劳动”的概念,这非常接近哲学家约翰·洛克的经典财产理论:当人将自己的劳动(体力、智力)投入到这些共有资源中时,他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劳动能力)与公共资源混合了。于是人们也拥有对这些资源对应的权利。而上述观点概念偷换的部分,是他认为既然它可能是“产权”,那么迪斯尼就不配拥有支配它的权利。

一些人仍然习惯性选择用时间换取服务,但优速通第一次让人发现:原来自己的时间甚至还能被别人买走——矛盾与争议也就此发生。


当然,这里留下了一个值得接着聊下去的话题:现代社会将“时间”进行资本化的同时,是否就是在一个并无增量的系统上面,制造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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